总经理致辞

燃气法规

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书

发稿时间:2016-4-12 10:04:52    来源:管理员    【字体:    打印

各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企业:

为了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售后服务,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燃气燃烧器具的法律法规告知如下:

一、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职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三、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销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将抽样检测结果报送省建设主管部门,由其定期向社会公布。(《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五、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或者会托设立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六、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四)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设定的安装保修期低于一年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九、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产品目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型燃气燃烧器具,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销售。
     十一、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维修站点,并配备齐全维修所需的配件,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十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十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